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永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66萬9,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萬9,10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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