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
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
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