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李凱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
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