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82號
KLDV,114,家補,182,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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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翁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家豪間聲請停止親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審理細
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
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
,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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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