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80號
KLDV,114,家補,180,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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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
對人應自114年9月1日起至未成年子女謝龍一成年之日為止,按
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5,000元,因A03為民國000年00月
0日生之人,給付扶養費之期間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之(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0規定),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1,800,000元(計算式:1
5,000元×12×10=1,800,000元),故上開請求,依家事事件審理
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
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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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