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75號
KLDV,114,家補,175,2025100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A0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
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
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