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11號
KLDV,114,家聲,11,2025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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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本
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法第17條、114年1月1日施行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而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則為同法第26條第1項所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
甚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
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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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