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67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真有情新住民婚姻關懷協會、A002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之越南文譯本
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
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又本
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
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
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被告A002為越南籍,有原告提出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結婚證書、駐胡志明市辦事處114年5月13日胡志字第114128
22590號函影本在卷可參。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越南文
譯本,難使被告得藉其通曉之語言知悉原告起訴意旨,以確
保被告訴訟程序上之基本權利,故本件尚不符起訴之必備程
式,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