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4年度,973號
KLDV,114,基簡,973,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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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9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蔡承翰

蔡享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
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蔡承翰前於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期間,邀同被告蔡享
衡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申辦就學貸款共8
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46,308元;雙方約定於借用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96期,以每1月為1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
款利率計算(民國114年3月1日為年息1.775%),倘借款人未
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起(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4年8月6日),改按原告就學
貸款利率年息1.775%加碼1%計算利息,且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應按上開借款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加計違
約金。詎蔡承翰自114年4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
積欠本金260,5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被告蔡享衡既為被告蔡承翰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專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蔡承翰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本院審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 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另被告蔡享衡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答辯,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 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 第740條亦分別有所明定。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 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訴訟費用3,7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並 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 項、第91條第3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
債權種類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截止日 利率 利息 260,522元 114年3月1日 114年8月5日 1.775% 114年8月6日 至清償日止 2.775% 違約金 260,522元 114年4月2日 114年8日5日 0.1775% 114年8月6日 114年10月1日 0.2775% 114年10月2日 至清償日止 0.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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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