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923號原 告 A01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 A02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 A03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被 告 B01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 B02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 B03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 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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