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4年度,876號
KLDV,114,基簡,876,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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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通銘
指定送達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瑞花曾俊龍曾玉芳曾俊欽、曾俊
賢、曾俊旗間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8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9月1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因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邱瑞花、曾俊
龍、曾玉芳曾俊欽曾俊賢、曾俊旗各新臺幣(下同)1,558,
622元、539,809元、533,334元、558,577元、533,334元、533,3
34元本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4,257,010元(計算式:1,5
58,622元+539,809元+533,334元+558,577元+533,334元+533,334
元=4,257,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7,013元,倘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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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