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炳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7日114年度基簡字第803號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本院判命上訴人給
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65,507元本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即為465,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465元,倘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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