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4年度,715號
KLDV,114,基簡,715,202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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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金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彥智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
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之第二
審裁判費為4,2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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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