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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4年度,496號
KLDV,114,基簡,49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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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496號
原 告 東方帝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展輝
韋俊宇
被 告 林博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67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存證信 函、未繳費明細表、住戶管理規約、土地及建物一類謄本為 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 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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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