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4年度,116號
KLDV,114,基簡,116,20251022,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廣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愛蓮
呂順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之
第二審裁判費為10,0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