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協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真
訴訟代理人 邱垂毅
被 告 褚杰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5日上午1
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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