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藍曉羚
相 對 人 劉亦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
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3日透過網路
銀行匯款時,因一時疏忽,誤將新臺幣(下同)7萬元匯至
相對人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7萬元等語,因
本件請求之金額未逾50萬元,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調解
之聲請。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在新北○○○○○○○○,通訊地址在
新北市板橋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復無客觀事證可認相對人有居住於本
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
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方符合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
以保護相對人應訴利益之意旨。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