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1817號
KLDV,114,基小,1817,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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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817號
原 告 黃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殷玉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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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