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755號原 告 曾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豈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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