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1755號
KLDV,114,基小,1755,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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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755號
原 告 曾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豈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32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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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