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1614號
KLDV,114,基小,161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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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61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黃美娟
被 告 黃卉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正本係
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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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