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1537號
KLDV,114,基小,1537,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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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5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蘇偉譽
被 告 謝新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48元,及其中新臺幣4,808元自民國1
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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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