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共基金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1470號
KLDV,114,基小,1470,202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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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4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亞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新遠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小字第1470
號給付公共基金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9月24日民事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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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