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1456號
KLDV,114,基小,145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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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456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連廷芳
被 告 朱崇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
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
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又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原告實際測量
被告占有使用基隆市○○區○○街00000地號、353-7地號土地
積之佐證資料到院,以促進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併予指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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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