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456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連廷芳
被 告 朱崇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
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
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又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原告實際測量
被告占有使用基隆市○○區○○街00000地號、353-7地號土地面
積之佐證資料到院,以促進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併予指明
。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