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4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粘婉恬
曾郁翔
被 告 陳欣慧
陳朝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83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
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9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3年1
2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75計
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