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1322號
KLDV,114,基小,1322,202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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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舒樺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小字第132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8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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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