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95號聲 請 人 張振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伊宏(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街00 號4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9月6日死亡,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 示催告。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伊宏之遺產負擔。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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