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93號
KLDV,114,司繼,493,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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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黃文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
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定,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查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邱歆潔之遺產清冊事件,未據提出可
資證明其遺產清冊填載遺產屬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分
別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及114年9月15日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
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並均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完全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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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