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95號
KLDV,114,司票,395,202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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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葉健聖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到期日)關於「20,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8月1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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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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