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36號
KLDV,114,司催,36,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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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徐文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開示證券要旨及
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
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
第559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為補
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支票已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提出
本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
,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嗣本院於114年9月18日通知聲
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內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該通知函已於114年9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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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