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68號
KLDV,114,司促,5468,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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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6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翁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6,599元,及自民國114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6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
270日為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翁永芳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14年5月1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
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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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