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虹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681元,及其中新臺幣38,1
96元,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
.0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期逾期給付新臺幣1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