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宇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9,7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宇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累計169,778元未給付,
其中162,597元為消費款;6,281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597元 許宇廷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