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69號
KLDV,114,司促,5369,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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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許熊惠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4,394元,及其中新臺幣466
,894元,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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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