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25號
KLDV,114,司促,5325,2025101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王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9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月4日
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
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
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
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
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
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
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3,945元,其中已到期本金50,9
43元(已到期之本金50,943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
,應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
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102元、違約金雜費計900元、分期手續
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943元 王品若 自民國 114 年 10月 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