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244號
KLDV,114,司促,5244,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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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盧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3,5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盧宥牟於108年12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160元 盧宥牟 自民國114年0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322403元 盧宥牟 自民國114年0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6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22403元 盧宥牟 自民國114年0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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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