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214號
KLDV,114,司促,5214,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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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顏翊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1,431元,及自民國114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6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8月16日向
債權人借款8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63%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711,4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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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