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51號
KLDV,114,勞補,51,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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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陳彥霖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護眼天使明眸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薪
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共新臺幣(下同)12萬5,26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2/3金額後,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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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護眼天使明眸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