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張添信
錢台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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