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78號
KLDM,114,附民,57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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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8號
原 告 郭廷賓
被 告 林佳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件: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26號、第2127號),經本院以114
年度金訴字第388號案件受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
訴事實均自白坦認犯行,並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
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且本院認本件事證明確,宜適
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逕改依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基金簡字第28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鄭虹真

法 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姬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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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