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00號
KLDM,114,附民,200,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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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林易信



被 告 王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5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易信對被告王弘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
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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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