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秉霖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違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秉霖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業已於本院審理時就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
示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部分自白在卷,本院認為原
起訴書就此部分起訴繫屬本院之犯罪事實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