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被 告 楊秉霖
王俊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