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屍體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8號
KLDM,114,訴,68,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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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子超


上列被告因遺棄屍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249號、第9469號、第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子超因遺棄屍體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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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