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子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
錢防制法、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有期徒刑
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
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
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
,縱各罪中之一罪在形式上有已執行完畢者,仍可依法聲請
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而其已執行部分,係由檢察官換發執
行指揮書後予以扣除,不能認其不符數罪併罰要件而不得再
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子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
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本
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聲請狀」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
第514號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前揭規定,併參酌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全然
有歧及詳查各判決所分別揭載之論罪理由、各罪之犯罪態樣
、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
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
0,000元,但受刑人並無經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此部分
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分併予
執行,附此說明。
五、本院前又函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
表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參照),以周全受
刑人之程序保障,並經受刑人於114年10月27日以書面回覆
敘明無意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受刑人林子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交通過失傷害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5日回溯4日內 112年9月30日 111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14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35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0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8日 113年3月22日 113年4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14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35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0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3年9月16日 113年5月2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54號(編號1至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29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185號(編號1至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29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19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自由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1日 112年6月30日至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2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9號 113年度訴字第23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3日 114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9號 113年度訴字第234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4年5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