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10號
KLDM,114,聲,810,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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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瑞傑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案件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被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
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114年度交易字第50號
案件受理,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判決,且於同年6月23日確
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本
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為得易
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3、4所示原宣告罪刑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向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同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聲請狀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附表所示之罪之罪名、罪質
、犯罪時間之間隔,暨受刑人於114年10月23日陳述意見狀
表示對聲請定刑無意見等情,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受刑人林瑞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交通過失傷害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3/08/04 113/08/04 113/08/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10、8370、8762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10、8370、8762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10、8370、87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50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50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50號 判決日期 114/05/15 114/05/15 114/05/15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50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50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50號 確定日期 114/06/23 114/06/23 114/06/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90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90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91號
受刑人林瑞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3/08/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10、8370、87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50號 判決日期 114/05/15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50號 確定日期 114/06/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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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