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674號
KLDM,114,易,674,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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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旻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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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