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620號
KLDM,114,易,620,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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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昱明


選任辯護人 許俊明律師
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於準備程序時坦承認罪,本院於民
國114年9月15日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原定11
4年10月13日下午4時宣判;惟被告於辯論終結後選任辯護人
,並自行尋求與被害人和解,而簽立和解書,出具新臺幣(
下同)35萬元(10萬元現金、25萬元本票)擔保修復遭其行
竊之「基隆第一景」消防機房管線機電線路,並預計114年1
1月30日(前)修繕完成(詳本院卷內114年9月25日和解書
),而具狀請求本院於其修繕回復後,從輕量刑,並給予緩
刑(參本院卷內114年10月3日刑事陳報狀)。是本件「量刑
」基礎恐有變更,為確保被告確實履行和解條件,及因應「
量刑」情狀之變更,本件擬再開辯論,並定114年12月9日下
午2時30分許,傳喚被告杜昱明及告訴人楊麗華到庭,並通
知被告辯護人再開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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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