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祺禾
選任辯護人 楊朝鈞律師
被 告 黃章達
被 告 黃冠崴
被 告 蔣易霖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3750號、第3771號、第3772號、第3773號、第4276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15犯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
徒刑貳年;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二、A04犯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
徒刑參年陸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A16犯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四、A17犯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緣「博寶複合式休閒會館」(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3
樓,下稱:「博寶會館」)係由A15、A03、A05、A12、A13
所共同投資成立,推由A15(綽號:依依)負責擔任會館之
主要經營者。惟於113年間,因「博寶會館」眾股東認為A15
負責經營時之帳目不清,亦從未分紅,A03遂要求A15須向各
股東報告財務,並交出經營權,然遭A15拒絕後,該「博寶
會館」即因財務紛爭而暫時歇業。詎A15竟因而心生不滿,
夥同A04、A16、A17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A04、A15、A16、A17及A07(又名:林皓,未據起訴,不在本
案審理範圍內)、綽號「阿偉」、「阿翔」、「小黑」等3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妨害自
由之犯意聯絡,由A15先假意向各股東表示願意召開股東會
議,因而致A03、A05與A12、李琮輝及其2人之父親A11信以
為真,各依A15指定之期日即113年12月27日20時許,相約一
同前往博寶會館,A15則偕同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下
稱:甲男)另行前往博寶會館,雙方會面後,即由持有會館
鑰匙A15幫大家開門,此時,A05、A11、A12、A13向其表示
股東開會不宜有陌生人在場,A15乃告知眾人甲男係自己之
弟弟,致A05等4人遂不疑有他,跟隨2人一起上樓,討論過
程中,A15臨時表示要喝飲料,而請甲男下樓為眾人購買飲
料,並暗中為適時抵達之A04、A16、A17及A07、「阿偉」、
「阿翔」、「小黑」等3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開門,
之後,A04等7人旋順利進入「博寶會館」,立即分持鋁球棒
(或鐵棍)、刀子迅速控制在場之A05、A11、A12、A13,不
讓其等離去,並剝奪A05、A11、A12、A13等4人之行動自由
,繼而A04又輪流查看在場之人之手機,發現A05手機內有與
A03之聯絡訊息後,亦當場要求A05撥打電話聯絡因故未到場
之A03,並在A03不堪A05頻頻以電話催促而勉為其難到場後
,詢問在場之人:「誰要挺A03」,僅A05表示跟A03是同學
,願意挺他,A11、A12、A13則因與A03不熟,均未出聲,A1
1父子3人旋被帶往另一間包廂內看管。
㈡承上,A04、A15、A16、A17與A07、「阿偉」、「阿翔」、「
小黑」另共同基於傷害、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在A03到場
後,先持棍棒毆打A03,致A03受有左眼鈍傷等傷害,又將A0
3強押至店內辦公室,控制其行動自由。此期間內,A04搶走
A03之手機,並手持一把絞肉鎚子恫嚇不交錢的話可能要剁A
03之手指頭之方式,恫嚇其必須交付新臺幣(下同)1,250
萬元作為解決前次A04前往博寶會館消費時所發生之糾紛之
條件,因而致A03心生畏懼,當場撥打數通電話籌款,但均
未成功,而A04等人則持續逼迫A03需想辦法,否則,不准離
開,如此過了數小時,期間A04為了營造自己僅係來「博寶
會館」消費之假象,即要求A03、A11須與其一起玩大老二,
A03迫不得已答應,因而輸了50幾萬元,A11則贏了30幾萬元
,A04即對A03表示其輸了20幾萬元需去領現金,並命A16、
身旁另名小弟跟隨A03一起去提領現金,並命A11也需同行,
A03迫於無奈只得前往車上取錢包,並持皮包內的提款卡前
往超商ATM領錢,在該兩名小弟監視下,將各提款卡之餘額
領光,連同其身上之現金共約14萬7,000元,全數交給該兩
名小弟其中之一,其後眾人又回到「博寶會館」,由該小弟
將現金交給A04,彼時A04發現A05係監獄之管理員,認為A05
騙伊不是警察,即拍A05之身分證正反面,並以要找人來殺A
05全家之惡害通知,使A05心生畏懼,因而當場下跪求A04別
殺其全家,A04隨後也對A03說要殺A03全家,A03因之也下跪
,A04即拍下兩人下跪之照片及有住址之證件,並命A03、A0
5總共要給1,250萬元,需分4期、每個禮拜一給300萬元,並
要求A03需把錢先給A15,因為A15可以找到他們,A03迫於無
奈之下只得應允,A04認為達到目的,即對現場所有遭控制
之人警告「不可以報警,否則殺光所有人」,並稱如果A03
下週一沒給300萬的話,會先殺A05全家,因為A05是警察,
之後,A04方率A16、A17及另4名男子離去,眾人始恢復行動
自由。嗣A04於113年12月29日,在通訊軟體微信WeChat上,
以暱稱「捉刀人」(其後更名為「時非我」)之名義,與A1
5加微信,並在微信上假意對A15恐嚇取財,製造「A15也遭
到恐嚇」之對話內容,A15再將之擷取,以通訊軟體Line傳
送給A03、A11、A05等人,企圖將自身塑造為被害人、而非
主謀者之角色。
二、又A04另與A07(未據起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內)及數名年
籍資料不詳男子,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13年12月2
9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帳號(暱稱:NingZuhao)持續
傳訊息給A11、A03及A05等股東,此期間僅A05不堪其擾對所
傳訊息回復,上開之人遂傳送語音訊息予A05恫稱:如果A03
不給錢,就會去找A05,A05因之心生畏懼,回稱自己也無法
聯絡到A03,但A03欠的22萬賭債可以幫忙還,其後A05委請
朋友ANDY代為處理,由該朋友交付22萬元給A07,再由A07轉
交22萬元給A04收取(A07因而分得1萬元),之後,方不再
傳恐嚇訊息給A05。
三、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
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
,得為證據: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
到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
之3第3款、第159條之5第1、2項亦有明定。本院查:
㈠被害人A03、A05、A11、A12、A13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及被告
A04、A16、A17之警詢筆錄,均屬被告A15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衡諸其等警詢筆錄內容,與偵查及審判中所述情節
大致相符,並無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不具有證明犯罪
事實存否之必要,而可得為證據之情形,因被告A15及其辯
護人就共同被告A04、A16、A17及被害人A03、A05、A11、A1
2、A13之警詢筆錄,均爭執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之規定,其等各該警詢筆錄就被告A15被訴事實,即
無證據能力。
㈡另按刑事被告對證人詰問之權利,乃憲法第16條之人民訴訟
權利內涵之一,為確保被告對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證人於
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就其指述被告不利
之事項,接受被告之反對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
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惟如:⑴事實審法院為促證人到庭接受
詰問,已盡傳喚、拘提證人到庭之義務;⑵未能予被告對行
使反對詰問權,非肇因於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事由;⑶被告
雖不能行使詰問,惟法院已踐行現行之法定調查程序,給予
被告充分辯明之防禦機會,以補償其不利益;⑷未經對質詰
問之不利證詞,未據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或
主要證據,仍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該不利證述之真實性者,
即應認合於「詰問權之容許例外」(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
字第1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57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公訴人主張傳喚證人A07乙節,嗣因證人A07
具狀向本院請假後,經本院查詢其已於114年8月12日出境【
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86號卷,下稱:本院卷,共二卷,卷
㈡第25頁】,公訴人同意證人A07於警詢中之陳述具有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㈡第36頁、第71至72頁】,且被告A04亦表示不
需再傳喚該證人【見本院卷㈡第36頁】,顯已放棄對質詰問
權之行使,並無不當剝奪公訴人及被告對質詰問機會,復被
告A04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記載審判外陳述筆錄之證
據資格有何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見本院卷㈠第525頁
】,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應視為已有將上開審
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
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且被告A04、A16、A17、A15及其辯護人、檢察
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
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
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
㈠第187至198頁、卷㈡第39至53頁】,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
及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本判決所引用如下揭所示之供
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等,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A15、A16、A17均矢口否認有上開事實欄一、㈠㈡所
載之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犯行,而被告A04雖坦承有上開事
實欄一、㈠㈡所載之犯行,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事實欄二所載
之恐嚇取財犯行,其等各自辯稱如下:
㈠被告A04辯稱:上開事實欄一、㈠㈡我承認犯罪,我印象中我自
己沒有帶凶器,但其他同行人可能有帶棍棒或刀械,所以我
承認,只承認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2款三人以上、攜
帶凶器共同妨害自由、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罪,我
也承認對A03所犯之傷害、恐嚇取財罪部分,但我不承認我
有上開事實欄二所載犯行,我沒有跟告訴人A05收錢,也沒
有叫A05拿22萬元,我也沒有收到22萬元,我不知道他FB就
叫A05,我沒有跟他通到電話,林皓後來如何跟A05處理此事
,我不清楚等云云置辯。
㈡被告A15辯稱:我在112年10月份時就已經沒有在店了,是A03
自己叫我去公司說要發員工薪水,叫客人來捧場是很正常的
,113年10月底,案發時是我過去,我就被包圍了,我過去
時客人上來,結果我被一堆人包圍起來,A04的外號是「黃
潔」,他當天是被A03的人包圍起來,然後在臉書恐嚇,因
為要發薪水所以要兩個人,他拿不平等條約給我簽,我不簽
,一群人就上來了等云云置辯。
辯護人則為其辯稱:A15與股東之間存有糾纷,並非只是與A
03有糾紛,113年10月A15因至A04店消費,進而認識A04,兩
人僅是一般朋友,A03確實有找A15回店裡發薪水,而A04係
因113年11月30日至博寶會館消費遭包圍一事,對A03心生不
滿,A15並無要求也無預料A04會為起訴書犯行,縱認A04有
跟A15說要恐嚇,當天A04所為,也早已遠遠超過單純恐嚇的
範疇等云云置辯。
㈢被告A16辯稱:我都不認罪,我沒有傷害、恐嚇他們,都是A0
4傷害並恐嚇的,進去博寶會館後,有2間包廂,門都是敞開
的人員也能正常出入,所以我也沒有控制其他人的自由,我
們所有人都沒有拿刀子、槍械、鋁球棒,1250萬元我也不知
道,我知道他們當時在賭博,有一個股東輸了很多錢,我就
幫他賭還贏錢,本件要問A04比較清楚,人是A04找的,1250
萬的事情,還有捉刀人恐嚇取財等都不是我,我也沒有參與
,微信的部份,我根本不知道那是誰,(提示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276號卷,下稱:114偵4276號卷,第
137至139頁附件三所示照片內編號1、2、3、4、5、6、7之
人並告以要旨)照片內編號1之人是小蔣,照片內編號2、3
之人我不認識,照片內編號4是我本人,照片內編號5、6我
不認識,照片內編號7是A04,A05籌到的22萬元我不清楚,
我半毛都沒拿到,我賭錢賭贏是幫A03賭的,我沒有拿到錢
等云云置辯。
㈣被告A17辯稱:我都不認罪,我當初是被A04找去是真的要去
打麻將,我看到A15說他們在開股東會議,A15叫我們在外面
開一張不用算錢的桌子打牌,就我跟A16、阿偉、阿翔一起
打牌,A04當時有參與股東會,開會時他們有爭執,我們就
進去看情況,他們有一些爭吵,有一些動手,我看到時他們
已經在動手了,我就在那邊安撫他們,當時其他人員A05跟
李琮輝、A12及我們幾個就到隔壁包廂聊天等云云置辯。
二、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案發始末,核對證人A03、A05、A11、A12、A13等人之證
述情節俱大致相符,理由分述如下:
⒈證人A03於偵查及本院114年8月19日審理中證述:我是跟A1
5一起合夥投資一間博寶休閒會館,我有3股,1股25萬元
,有其他股東是A05、A11、A11兒子,我不知道姓名,平
常都是A15在營運,其他股東幾乎不會不會進到博寶休閒
會館做實際營運行為,博寶休閒會館從113年2、3月開始
成立,開過幾次股東會,大部分都不是很正式的股東會議
,就是大家股東聚在一起,聊聊天而已,不會定期開股東
會,後來因為博寶休閒會館的經營問題發生糾紛是我認為
A15的帳務不清,所以我有要求她把帳務交代清楚,但她
一直無法交代得很清楚,後來約9、10月間就沒有再營運
,113年11月30日博寶休閒會館發生員工「紅包」跟客人
爭執時,我不在場,當天我有跟A15約要去發薪水,到店
裡的時候我有看到店裡有幾個人,我也沒有多看,發完薪
水我就離開了,離開之後有一位員工打電話給我,跟我說
來的客人跟他們起衝突,我就說有衝突就好好處理,不要
惹事,也不要跟人起衝突,好好講就是,之後我就都不知
道,113年12月27日晚上我去博寶會館,是因為當天說好
要開股東會,大家一起說好要開會,要討論帳務的問題,
但那天我沒有空,所以我沒有去,當天晚上我就接到A15
、A11跟A05聯絡要我過去一下,我本來一直推辭,後來A0
5一直找我過去,所以我只好過去一下,到了之後,我看
到一群陌生人,就是在庭的被告,其他在場股東坐在辦公
室的沙發上,我一開門就被幾個我不認識的人推擠跟打,
有用球棒攻擊我,把我帶進去辦公室裡面,製作警詢筆錄
時有對在場之人進行指認,(提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
4年度他字第352號卷,下稱:他字卷,第294至296頁監視
器畫面截圖)當時指認的記憶清楚,這6名行為人都有在
場,也有打我,這些人除了拿球棒之外,還有刀,印象中
我被打時,其他在場的股東沒有任何動作,之後有一些人
被帶到其他包廂去,A11的兩個兒子,然後A04就問我為何
找人圍他,我說並不是我找人圍他,他就問我博寶1股多
少錢,我說25萬元,他說要我拿出50倍來,我根本拿不出
這樣的錢,所以我很害怕,在場的還有A05、A15,還有一
些我不認識的人,之後又被要求跟別人打牌賭博,要求我
跟A11還有A04一起玩撲克牌大老二,我們都有拒絕不想玩
,精神狀態也不適合玩,可是因為當時很害怕,所以只好
跟著玩,我記得我輸,但輸多少我不記得,輸錢之後,有
兩位先生跟我一起去車上拿提款卡,到附近便利超商提款
,因為我當時很害怕,所以必須照他們所說的話去做,詳
細數字我當時在做筆錄時有說,但我現在記的不是很清楚
,應該有1、20萬元,提完錢之後就交給我不認識之人其
中一位,現在對於該人的長相蠻模糊的,但警局時有指認
,當時陪我去領錢的還有A11,我把錢交給A11後,這兩名
陌生男子同時有錄影存證,再從A11手上把錢拿走,後來A
04要求我籌到他要的數字,我就說我真的沒辦法,因為那
筆錢我是真的拿不出來,我沒有那麼多錢給他,後來他就
再告訴我們說當天的下禮拜一要我先拿300萬元給A15,我
當時只希望趕快結束,我並沒有想要多問太多,A04要求
我拿1250萬元時,A15一直都在場,但她沒有任何反應,
而且A04除了恐嚇我之外,還有恐嚇其他在場股東,說要
殺了大家,我跟A05當時有向A04下跪,在博寶休閒會館期
間A15都沒有被A04的人傷害,也沒有向A04下跪,後來A04
就叫我們離開,而且禮拜一一定要拿錢給A15,A15後來有
傳一些她跟不知道是誰的訊息截圖給我看,上面說再不給
錢就要怎麼樣等語證述情節甚明【見本院卷㈠第509至520
頁】,並有上開筆錄在卷可徵。
⒉證人A05於偵查及本院114年7月24日審理中證述:A03是我
高中同學,A15是A03介紹認識的,因為A03說想要開一間
麻將館,想要集資,有找我,我一開始說我不要,因為我
的身分關係不適合,他說這個是合法營業的,營業登記是
餐飲登記,等於我拿錢給他掛到他名下,我跟他說如果一
切都合法的情況下,我就做這個投資,因此才認識A15,A
03說用餐飲登記的一個休閒會館,比如你消費100元可以
在店裡喝咖啡2小時,可以提供桌遊,我聽起來覺得沒有
什麼問題,我就做投資,當時一股是25萬元,我投資2股
,掛在A03底下,113年6月中開始經營的,平常是由A15負
責營運,對外的負責人或老闆也是A15,因為6月開始試營
運,7、8、9月都有營運,可是都完全沒有分紅,覺得有
問題,所以10月開股東會瞭解到底發生何事,但也沒有釐
清,當時我知道的是集資325萬元,每個月的營業額約30
萬初頭,7、8、9月加起來應該有將近100萬元,再加上32
5萬元,可是A15說公司沒有賺錢,而且房租也沒有交,冷
氣的裝修費也沒有給,還負債70幾萬元,覺得有問題,因
為我沒有在管事情,我只知道11月底好像員工跟A15起了
一些爭執,我們當時集資是要成立合夥商行,可是A15變
成獨資商行,我們覺得我們被詐欺了,完全沒有保障,請
她變更負責人成合夥商行,可是A15不願意,員工也不做
了,所以11月發完薪水之後就暫停營業開始到下次開股東
會12月27日,113年12月27日晚上A03說要開股東會,我想
來討論這個公司要做或不做,所以我就過去了,我跟A11
、A13、A12,A03當時說有事不能來,我們在基隆火車站
先見面,然後一起走過去的,當時我們就約好8點,當時A
15在樓下,由A15拿鑰匙開門進去,鑰匙只有A15跟A03有
,A15有帶一個朋友,我不認識,進入到博寶會館之後,
就開始開會討論,有一個A15的朋友說要去買飲料就下去
了,我們沒有人說要買飲料,是A15突然說要請男性朋友
去買飲料,沒多久大概10分鐘左右就來了一群人上來,他
們就進來說他們11月30日來店裡消費時有一些糾紛,要找
A03跟員工,當時大概6、7個人,他們手上拿鋁棒,(提
示他字卷第294至296頁電梯監視器影像截圖)畫面中出現
的6、7個人當天都有出現在博寶會館裡,他們有帶一個咖
啡色袋子,金髮男子(即被告A04)說要賠償,這個箱子
裝滿當賠償費,我那時候有被他們拿棍子抵住,他們一開
始進來時,就有很多人拿著球棒叫我們把手機拿出來讓他
們保管,也有人拿著刀子,我們不能自由行動,當時A03
還沒有在博寶會館,當時剛好我電話響了,我父親打電話
給我說要看醫生,我電話接下來就解鎖了,其中有一個人
把我的電話拿過去,看到我跟A03的對話紀錄,說「你跟
他們明明就是朋友,為何一開始不承認」,然後就叫我打
電話給A03,我就跟A03說「有急事,大股東有些事要做釐
清請你來一趟」,A03就過來了,A15就坐在那邊,A03後
來抵達之後,好像類似財務糾紛,他們說11月30日來消費
時有些糾紛,然後就要A03討個公道,跟他要賠償什麼的
,我印象中是叫A03拿錢過來,可是在等的過程中他們說
要玩大老二,我說我真的不會玩,所以我就被關到另外一
間小房間,我是被帶過去的,但被誰帶過去的我沒印象,
A03跟他們玩,中間怎麼玩的我不知道,(提示他字卷第3
35頁)我在偵訊時說A03進來時,所有人拿武器站在A03旁
邊,讓他覺得有威脅感,後來金髮男子其中一名對象有拿
出類似絞肉錘子恐嚇A03說「如果不交錢的話就要剁掉他
的手指頭」的陳述是屬實的,現場沒有看到A15被同樣的
情節恐嚇要錢,我後來出來時A03好像輸了50幾萬元,當
時我一直都不曉得我到底是哪裡得罪到他們,後來他們要
我拿一筆錢出來,可是我沒有這麼多錢,其中有一個金色
頭髮的說他是越南人,他要我拿一筆錢,我真的沒有錢,
當時心生恐懼,不知道怎麼辦,這件事情跟我無關,我也
不認識他們,金髮男子就是現在在庭上戴眼鏡的(即A04
),因為A04說他是越南人,要找越南的人來處理我,我
非常害怕,A04也有翻拍我的身分證,他們說如果不給錢
就要找越南人來我們家,就是動我跟A03的家人,他們當
時要勒索1250萬元,我不知道這個數字怎麼來的,然後說
一期300萬元要給他們,後來他們就加我的臉書跟我聯繫
,我說我沒辦法,可是A03玩大老二輸了22萬元,我說「
這個錢我可能還有辦法處理,你讓我想想辦法,我跟朋友
借借看,把這筆錢處理,你們可以放過我,因為跟我也沒
什麼關係」,他們說好,A04說這個錢叫我們禮拜一下午3
點半到博寶會館,叫A15也到,拿給A15,說A15有辦法找
得到他們,我記得金髮男子要離開時,他跟A03要1250萬
,他跟A03說,A15可以聯絡到他們,叫A03分4期,1期300
萬左右,叫A03拿錢給張褀禾,A15有辦法可以把錢拿給他
們,我沒有聽到那個金髮男子有向A15要賠多少錢,但是
因為我當時被罰跪,處於驚嚇狀態,當時金髮男子有跟A1
5講話,但我沒有注意聽內容,後來他們加我的臉書,他
們自己搜尋到我的名字加我的,(提示他字卷第341頁)
加我臉書的就是A06,12月29日上午9時55分先傳裡面有越
南話及別人與依依的對話畫面,以及我跟A03下跪的畫面
給我,後面再用英文傳訊息給我,問我有什麼問題嗎,我
就說請給我們一點時間,他就用英文說他可以找到我的全
家人,我的爸爸、碱媽、小孩、全家人都會死,如果我沒
有拿到錢的話我會殺光你全家的人,我說我聯絡不到A03
,我也沒有300萬,我很有誠意,請考慮我的能力,對方
就說A03賭輸22萬,我說這22萬我來幫他還,可不可以放
過我家人,(提示他字卷第350頁)有傳跟「依依」的對
話給我,「依依」就是A15,因為我沒有錢,也沒有22萬
元,所以我從當天早上就到處跟朋友借錢,一直都借不到
錢,他們中間有陸續打電話催我這筆錢,後來我想到我有
一個朋友社會歷練蠻多的,也認識蠻多人的,我想不然跟
他聯絡看看,因為我沒跟他借過錢,他聽到我很慌張,剛
好他在板橋附近,他叫我到他那邊來,我們瞭解一下發生
什麼事情,我大概跟他講,他說如果這是兄弟的事情,這
種錢會沒完沒了,一定要一次處理好,所以他說他來跟他
們聯繫,這筆錢他來幫我處理,這個事情要幫我聯繫,不
要讓這個事情之後他們再找我麻煩,因為我也沒有錢,我
跟朋友說請你幫我處理這個,他說好,他會幫我處理,我
只知道他外號ANDY而已,有跟他説22萬元,對方說是A03
欠的賭債,我們用FB的MESSENGER電話,最後我們協商為2
2萬元,是A15轉傳他們的給我,因為他們都是用MESSENGE
R跟我聯繫,所以我也看不到他們是誰,這件事情結束之
後我朋友跟我說沒事,後來就沒有聯繫了,我知道他大陸
有做生意,後來就沒有再聯繫了,後來結束之後,ANDY跟
我說他這件事情他處理好了,沒事了,叫我不用擔心,AN
DY處理完之後就沒有人找我麻煩了,我1月1日前有跟A15
說,我說我的50萬可以賠給對方,只要對方不要找我麻煩
,50萬我可以不要,如果對方要來找我,請A15把我的50
萬及如果有分紅的話的錢一起拿給對方,也就是金髮男子
他們,只要他們不要再找我麻煩,50萬的股份金我可以給
他們,我不是說我的50萬要給A15,我沒有聽到金髮男子
跟A15要過任何賠款,金髮男子的小弟還叫她姊仔,他們
還向A15報告我們手機裡關於A15的對話,所以我們懷疑是
A15叫這些人來等語證述情節甚詳
【見他字卷第701至704頁;本院卷㈠第353至397頁】,並
有上開筆錄在卷可稽。
⒊證人A12於偵查中證述:6月時會舘已經開幕,但是到12月
股東都還沒分到任何紅利,當初是A15邀請所有股東入股
的,我們想要暸解營運狀況,因為會館都是A15在營運,
大家都私下在討論,原本每3月都要開會,但是A15都說家
裡有喪事,並且跟其他股東說,我跟我弟弟沒有空去開會
,卻根本不通知我們兩個去開會,結果就一直順延沒開,
直到我們跟其他股東聯絡,其他股東問我們不是在忙,我
們才知道A15都說我們沒空,其實我們根本沒收到通知,
而且A15一直跟我們說是其他股東沒空才沒辦法開會,那
天是很突然A15答應說要開會,因爲我捫大家都很想開會
,我爸爸就打電話問A15可否當天晚上8點去開股東會,因
為只有張褀禾有會館鑰匙,A15就說可以,說時間到她會
過去,當天下午6點我們兄弟與爸爸及A05四人一起先去附
近用餐,等到將近8點再一起步行到會館前等張祺未,A15
帶著一個男子一起到場,我們有問A15那是誰,因為要開
股東會,應該不要有無關的人參加,A15說那是她弟弟,
後來A15就拿鑰匙開一樓及會館大門,我們就去辦公室聊
天,聊了大概半小時,A15提出說要請大家喝飲料,並請
她帶了的那名男子下去幫大家購買,我們回答說公司就有
水及冰箱飲料了不用麻煩,趕快把會開完大家還有事要走
,但A15就說她一定要喝咖啡,之後就叫那名男子下去買
,他下去約1分鐘,有一個金色頭髮的男生就帶著約7到8
個男子衝進來會館内,一進來就有一名小弟說叫我們都不
要動,因為我們2人坐在門口,我就站起來回說我們在開
會怎麼了嗎,那個小弟就拿著棒棍抵著我的脖子叫我坐好
,然後我一轉頭,我就看到另一個小弟拿小刀抵住我弟弟
A13的脖子,然後叫我們通通不要動,把手機交出來,現
場是由一名金色頭髮的人指揮,他要求我們把手放口袋,
我們都坐在沙發上,金髮的人帶來的小弟都手上拿著刀械
、棍棒站我們旁邊,我們不能自由行動,他一進來就說要
找一個胖子還要找紅包,我說胖子應該不是我,他說不是
,他開始描述那個胖子是矮矮的戴眼鏡及金項鍊,我就問
是不是大股東A03,他就請我們撥打電話給A03,我詢問他
為什麼要找A03,他就說他一個月前來打牌,被人持槍恐
嚇,他今天是來報仇的,並要求我們在場人員赔償他打牌
那天損失,他問我們應該怎麼賠他開包廂及買三瓶麥香奶
茶費用,我問他要怎麼赔,可否照價赔償,他說不行,他
想了一下,就說叫我們要100倍還他,算起來應該要10幾
萬,我回答當天我們所有人都不在場,但是我們所有的股
東可以一起解決,他就說好,叫我們在場所有股東把錢湊
出來給他,他就把他手上一個箱子放在桌上,說我帶這這
個箱子也不能空著回去,把錢裝滿給他,他把箱子打開,
我們發現裡面有槍和一把刀子,他還跟我介紹那個刀子是
哪個工廠製造的,那個箱子看起來像夾娃娃機夾的盜版箱
子,但是那個箱子不可能裝滿,裝滿的話大概要5、600萬
,後來他就說我不管,你們要想辦法把箱子裝滿,白色軟
袋子是裝棍棒的袋子,他裝了很多支,因為當時人手一支
棍棒,也有人拿刀,後來金髮男子輪流發手機讓我們打電
話給A03,打完再收回去,但是A03都沒有接電話,一直輪
流打了約1、2小時,直到最後一通A05打給A03他有接電話
,我們就請他來現場一趟,過了大概半個小時,A03就來
店裡面,他一進門就被金色頭髮男生帶來的小弟一個人徒
手從A03背後架住他的脖子,一個拉住手,另二個用拳頭
一直打他的肚手還有臉,三個人打完之後A03就被押進來
辦公室裡面,並且有一個小弟去守著大門看有沒有人進來
店内,並且不讓我們幾人離開,隨後金色頭髮的男生就問
A03說為什麼之前他來打牌卻被人拿槍壓,A03就說他不認
識怎麼可能是他的人,金色頭的男生就認為A03在裝死,
就說一定是你,並要求小弟揍A03,其他小弟就拿棍子敲A
03的頭,打完金毛就問A03要怎麼處理,結果原本那個金
色頭髮男子要求要100倍,但是在等A03過來的期間,金髮
男子就跟我們聊天,問我們一股多少他可以插股嗎,我們
說一股25萬可以插股,他就在那裡亂講亂乘,後來就變成
25萬再乘以50倍,就變成1250萬,就跟我們在座所有股東
說我們要賠1250萬,是金髮男子在A03來之前,用他的手
機算給我們看,原本叫我們在場的人先分攤,後來A03到
,他們打完A03後,金髮男子問A03應該怎麼賠,A03就說1
000倍,他可能認為是消費金額的1000倍,金髮男子說你
確定嗎,A03說確定,金髮男子說是25萬乘以1000倍,並
解釋為什麼是25萬,A03就說他不知道這麼多,就叫A03打
電話想辦法,A03就打電話給老婆跟丈母娘,有開擴音,
他老婆掛他電話他丈母娘說没錢,這時,金髮男子帶來的
小弟其中一人就叫A15去櫃臺跟她講話,A15就對著我們辦
公室的方向指指點點,講完A15跟那個小弟一起進來,那
個小弟就點名我跟我爸一起去隔壁包廂,其他人就繼讀留
在辦公室,進去包廂後,一開始三個小弟,後來剩一個小
弟看著我們,他只有要求我們不要離開包廂,我們就聊天
後來就有一個小弟進來問說我們老大要打牌,你們有誰會
打?後來就跟我爸說,你年紀比較大,我爸說我不太會玩
,但是那個小弟叫我爸過去陪老大打牌,後來他們要離開
之前有跟我們說,必須他們離開後半小時我們才可以拿自
己的手機,後來我們拿完手機離開會館後,我爸就說我們
打一支一萬,他有赢錢,他們打完之後有馬上派小弟帶A0
3下樓去領錢,另外金髮男子要離開之前有很大聲說三天
以後要叫我們其中一個誰(忘記名字)拿錢給他,不要給
我假鬼假怪,不然你們住哪我都知道,那時候我們在包廂
,但是我們都有聽到,我爸說好像A03輸,雖然有一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