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55號
ULDV,94,除,155,200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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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 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73 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1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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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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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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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龍企業社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11月30日 │191,949元 │127027 │ │
│ │葉倉利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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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