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4年度,610號
KLDM,114,基簡,610,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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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佾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調偵字第17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佾廷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佾廷凃宜萱前為男女朋友,於民國112年6月前,取得凃 宜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申設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SIM卡暨IPHON E 11手機1支,並以本案門號申辦APPLE帳戶(下稱本案蘋果 帳戶)供己使用。嗣2人因故分手,詎陳佾廷明知凃宜萱未 同意其使用本案門號進行消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在不詳地點,以 綁定本案門號之本案蘋果帳戶登入APPLE網路商店後,未經 凃宜萱之同意或授權,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11、12至16所 示時間,接續輸入及使用本案門號之小額付費功能(即將小 額消費併入本案門號之電信帳單給付),進行購買遊戲點數 等消費,假冒凃宜萱名義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不實 線上小額消費之視為準私文書之電磁紀錄(交易時間、金額 及項目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並傳輸而行使之, 虛偽表示凃宜萱同意或授權以本案門號所綁定帳單代付功能 完成上開消費,致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m ited(下稱APPLE公司)、APPLE網路商店及遠傳電信公司均 誤認係凃宜萱本人以該門號進行消費,上開商家因而提供上 開遊戲點數,並依該門號所選定電信帳單代收之付款方式, 向遠傳電信公司請款,遠傳電信公司亦因而同意墊付上開費 用,同時計入凃宜萱該期電信帳單費用,陳佾廷因此獲得無 須支付上開遊戲點數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 凃宜萱、上開商家遠傳電信公司(陳佾廷所涉妨害電腦使 用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證據
 ㈠被告陳佾廷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凃宜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遠傳電信公司113年9月10日遠傳(發)字第11310815028號函暨 檢附小額付費交易明細、114年3月13日遠傳(發)字第114102 20568號函暨檢附本案門號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專 案同意書、銷售確認單、申辦證件影本、各期帳單及明細等 資料、被害人提出之盜刷簡訊畫面擷取照片、基隆市警察局 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
三、論罪科刑
 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 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 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透過網路以線上刷卡或電信公 司小額代收服務等方式消費購買商品,係以可連接網路之電 腦或行動電話等設備上網輸入電磁紀錄,表徵持卡人或電信 用戶有透過網路購買商品及同意由發卡銀行或電信業者代為 支付價款之意思,故如行為人偽造不實之線上交易電磁紀錄 ,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以文書論。又按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詐得現實之財物為要件,行 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而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係指以詐術 取得同條第1項之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 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 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最高法院 86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網路遊戲虛擬世 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 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 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 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 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 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 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未經被害人同意或授權,於附表二編號1至11、12至16所 示時間,多次以假冒被害人之名義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 而購買遊戲點數等消費,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犯罪 手法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目的,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11、12至16所示犯行,各次犯罪時 間及犯罪所得互有不同,客觀上可按其行為外觀,分別評價 。是以被告所為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核無實 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實質上數罪關係,應予分 論併罰。
 ㈤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 第2項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㈥爰審酌被告係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參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欄所載),其因一時貪念,未經 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恣意冒用被害人申請之本案門號資料 而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造成被害人財產之損失,所為顯然 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亦危及社會交易安全,實不足取 ,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而徵得 被害人原諒,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可稽(114年度調偵字第176 號卷第5頁),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考量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附表一 )所示之刑;併考量被告上開犯行,所犯數罪之行為、性質 等因素,就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評價,綜合卷證審酌被告所 犯數罪之刑期總和、犯罪時間、類型、次數、非難重複程度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被告以上開不實方式獲取如附表二所示總金額新臺幣5,628 元之不法利益,為其犯罪不法所得,未據扣案,惟因被告已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全數賠償被害人,已如前述,即實際 上已返還犯罪所得,被告既已無不法利得,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周靖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則宇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至11部分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陳佾廷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二編號12至16部分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陳佾廷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項目 訂單編號 金額 1 113年5月31日12時18分55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X1Q3T2H 280元 2 113年5月31日12時18分56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5J69SZ 330元 3 113年5月31日12時47分9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5J7GFY 570元 4 113年5月31日13時6分10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5J8696 570元 5 113年5月31日15時51分25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5JF615 203元 6 113年5月31日16時14分31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5JJFYZ 170元 7 113年5月31日16時14分32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5JK99M 170元 8 113年5月31日20時2分7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5JMVMW 203元 9 113年5月31日21時48分53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5K1GLB 306元 10 113年6月1日7時9分49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5K7266 170元 11 113年6月3日7時10分4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5L3HKY 66元 12 113年6月12日10時12分26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6GLD0M 70元 13 113年6月12日10時15分58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6GLHVG 570元 14 113年6月12日10時28分35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6GM063 570元 15 113年6月12日10時53分40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6GMYDB 1,050元 16 113年6月12日11時2分37秒 Apple商店消費 遊戲點數 MKQY6GN7LB 330元 總金額:共計5,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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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